根据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闽建筑〔2020〕8号文件有关到账证明事项的通知》(闽建筑函〔2021〕1号)第一条规定的精神,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,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投标保函上使用。